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胡佳)
與朋友駕車出行,為避免車主勞累駕駛,通常會幫著分擔駕駛壓力,本是出于好意,但當幫忙駕駛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由誰來擔責呢?近日,臨澧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吳某與汪某是朋友,2023年11月某日,兩人相約駕車外出吃飯,途中汪某覺得有點累,就讓吳某幫忙駕駛車輛。在行駛途中,吳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與臨時停靠在路邊由王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胡某)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胡某倒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胡某無責任。
汪某的小型轎車僅投保了交強險,且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優(yōu)先向胡某的近親屬賠償了198000元,王某未獲賠償,遂將吳某和汪某訴至法庭,主張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吳某辯稱,事發(fā)時其是幫汪某開車,為汪某提供勞務,故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汪某則辯稱其不是駕駛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臨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汪某車輛未投商業(yè)險,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賠償。據(jù)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確定吳某、王某兩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70%、30%。王某各項損失合計為21 430元,應當由吳某一方賠償15001元。
汪某因疲憊讓吳某幫忙開車,雙方未約定或支付報酬,吳某向汪某提供無償代駕服務,故兩人之間形成無償幫工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span>故吳某因代駕過程中致人損害,汪某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賠償額度為15001元。但當幫工人存在重大過失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其追償。吳某在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過程中,對前方道路環(huán)境觀察不力,未確保行車安全且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認定吳某有重大過失,故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吳某系直接侵權人,汪某作為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并依法享有追償權。鑒于王某在本案中已同時起訴直接侵權人和被幫工人,為減輕訴累,本院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酌定吳某對其所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最終應承擔的賠償比例為50%,即7500.5元。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合計15 001元;汪某履行上述第一項義務后可以在7500.5元額度內(nèi)向吳某追償。
法官提醒:幫工通常發(fā)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雖是無償提供幫工,但此行為仍然是從被幫工人的利益出發(fā)的,基于報償原理,應由被幫工人對幫工活動存在的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好意幫工”也應遵紀守法,尤其是駕駛車輛時更應謹慎安全駕駛,規(guī)避風險。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